一、为规范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内部报刊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内部报刊是指在校园内定期印发的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报纸、杂志等。
三、学生中团、学、班级组织和社团创办校内报刊,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指导老师,明确的主办单位、文章内容范围和出版目的。
2.有固定的主管单位。校学生会、学生社团出版物由校团委主管,各院团委、学生会、各年级出版物由各院主管,广播台出版物由校党委宣传部主管。
3.所有出版物创刊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出版物的名称、周期、内容、发行范围、指导老师、主管单位等,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手续,统一编排出版号。
四、教工中的党、团、工会组织和社团创办报刊,参照第三条执行。
五、任何个人不得申办报刊。报刊登记批准后半年内不出版或无故停止出版一年者,校党委宣传部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版;如继续出版或重新出版,应按本规定第三条重新报批。
六、各单位或组织创办报刊,必须严格遵守登记申请,标明刊号,如变更其中的任何一项内容应由出版单位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变更或重新登记。
七、内部报刊出版后,应及时向校党委宣传部送交样本。
八、刊登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相抵触,尤其严禁采用下列内容:
1.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动的;
2.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3.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4.泄露国家机密(特别注意的是国家卫生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5.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宣扬凶杀、淫秽色情、赌博吸毒或教唆犯罪的;
7.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8.妨碍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9.法律禁止刊载的其他内容。
九、违反本办法,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顿、停止出版处理,当事人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