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文化管理,提升校园文化档次,营造奋发有为的校园氛围,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校园文化是指由全体师生员工在长期的学习和工作中共同创造的精神产品、物质成果和各种文化活动形式,它以学生为主体,以教职员工为主导,以学校精神为核心,以促进学生成才、提高师生素质、加速学校发展为目标。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校园文化是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校园文化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四项基本原则为准绳,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四条校园文化建设贯彻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建设校园文化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文化导向和价值导向,突出政治性;必须坚持以教书育人为中心,切实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突出实用性;必须坚持“双百”方针,体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办学特色,展示二级单位独有的精神风貌和工作成效,突出多样性。
第五条校园文化活动是建设校园文化的有效途径。校园文化活动的内容必须健康向上,不能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四项基本原则,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能与社会公德相悖。校园文化活动应该以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弘扬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做到政治性、思想性、知识性、专业性和趣味性的统一。
第六条 校园文化建设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师生都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积极参加。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为他们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创造条件,形成良好的校园氛围。
三、组织管理
第七条成立组织管理机构。校园文化建设受学校党委领导,归口校党委宣传部统一指导和协调,由校党委宣传部、学工部、校工会、校团委、教务处、科技部、保卫处、体育部组成校园文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其中,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校文化建设的各项活动,组织制订校园文化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执行;学工部、体育部、校团委负责社会实践、学生文化艺术、体育和学术科研活动管理;教务处负责相关的教学活动管理;科技部负责教职员工学术科研活动管理;校工会负责教职员工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管理;保卫处负责校园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持工作。
第八条 加强文化活动管理。为保证校园文化建设的有序性和科学性,所有校园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由主办和承办单位认真制订,并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经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九条加强群众社团管理。校广播台是重要的宣传阵地和舆论窗口,由党委宣传部直接指导管理。其它学生社团,由校团委指导管理。组建社会团体组织,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批准备案。凡未经批准成立的,一律予以取缔。严禁成立各种形式的“同乡会”。
第十条 加强校园网络管理。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传发不健康的信息和声图资料,严禁利用计算机开展违反法规制度和社会公德的活动。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送学校网络管理中心统一上网。
第十一条 加强文化标志管理。校名、校徽、校歌、校训等是具有文化内涵的学校标志,全校师生员工应该爱护并正确使用,如更改须按有关程序进行。
四、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提供校园文化建设的组织保证和物质条件。处理好“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的关系,既抓文化氛围、文化心理、文化生活方式、校园精神等“软件”建设,也抓组织机构、工作队伍、文体活动设施、校园绿化、美化等“硬件”建设,为校园文化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和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十三条 完善校园文化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及时建立健全我校校园文化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校园文化建设循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十四条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的研究和创新。鼓励全校师生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我校校园文化建设不断进步。
第十五条 争取校园文化活动的社会支持。各二级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校外单位进行文化建设的沟通和交流,争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第十六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奖惩工作。对在校园文化建设中成绩突出的个人、集体予以奖励,记入档案。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师生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校外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